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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传统出版业亟须数字化转型升级?

114 2024-01-28 06:44 admin   手机版

为何说传统出版业亟须数字化转型升级?

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读者阅读需求也随之多元化,传统出版业尚在探索如何以电子书、数据库等数字方式提供知识产品,又面临提供“知识+服务”产品的知识服务业蓬勃发展带来的新冲击。为了适应时代新变化,传统出版业亟须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从三个方面着力加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升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

一是要开发优质内容。虽然海量资源的阅读模式和体验各不相同,但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只有优质内容才能吸引到足够关注。出版业只有发现和创造具有价值的内容产品才能良性发展。

优质内容有两层含义。第一,内容要确保导向正确、思想健康、文字干净、信息准确。出版业是文化产业的主力军、先进思想文化的主阵地。“文化”就是要以“文”化人,以积极的进步的文明成果引导人。出版业理应搜索社会良作并匡其误,推出真正积极向上的、能对读者产生正面影响的文化精品。第二,内容形式要贴合读者需求,利于理解与吸收。在确保内容正面的前提下,为了更有效地传播知识与文化,传统出版业也要突破陈旧的思维模式,引进先进技术,创新内容形式,服务读者新需求。跟随知识服务浪潮,充分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和编辑力量优势,同步推出纸质、音频、视频等全媒体产品,并联合作者以音等方式为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读者提供个性化的知识服务,提升读者阅读体验。

二是要建立互联网知识服务平台。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72亿。在网络普及率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出版机构建立互联网平台是拓展知识传播途径和方式的重要途径。

出版机构建立的互联网平台,应该具有知识个性化订阅、交流互动及在线电子商务等多重功能,能够为编辑、作者、读者提供随时随地互动交流的空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出版机构将内容分发的生命线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可以全面掌握作者动态、读者需求等信息,还可以系统管理作者和读者群体,并能进一步据此而推出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现实中有的出版社虽然建立了互联网平台,但因运营不善、资源整合不充分、业务对接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用户覆盖面窄、黏性不足而运用效果不佳。因此,建立平台要按需而建,切实分析自身情况,找准自身的特色定位。

三是要创新内部组织机制。优质内容开发和平台渠道拓展,需要由出版机构组织机制创新来实现和保障。

一是建立一体化内容生产流程。制定出版发展战略时,将传统纸质出版与新媒体出版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规划。将互联网思维融合到出版全流程,建立纸质、数字、音频、视频等不同形态内容融合的生产流程。从选题策划开始的每个出版环节,编辑、技术、营销人员等共同研究在做好纸质图书的同时,以音频、视频各种形态及线上线下多种知识服务的方式,多次呈现内容,实现内容的全媒体开发。

二是建立全媒体资源管理体系。引进先进技术,整合内部所有形态的内容资源,建设和完善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内容数据库,同时不断收集添加各种形态的新数据。全方位统一管理数据库中图书、电子文件、图片、音频、视频等全媒体资源,并通过编目、知识与技能标注等措施实现全媒体资源管理体系化。

三是建立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融合发展模式下,出版经营理念、生产流程、经营模式等有了质的变化,就要求出版人既具备出版基本素养,还具备新媒体出版思维和技术以及市场洞察力、产品创新能力等,因此要建立长效复合型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一方面,加强培养在岗编辑。鼓励图书编辑向全媒体编辑转型,要求既能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又能开展新兴出版业务。开展编辑转型培训,帮助编辑建立新思维、掌握新技术、学会使用新出版系统及软件工具。同时,用具体业务带领编辑转型,让编辑在业务开展中成长起来。另一方面,大力引进新媒体方向人才。按照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以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工资制度体系,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与激励机制。引进电子商务、信息软件、新媒体运营等专业人才,引进懂企业管理、市场经营、数字营销的复合型高端人才。

来源:经济参考报

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邮寄送达催款文书对于时效中断的效力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为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但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邮件或电报。该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争议很大。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四种认识:(1)认为可以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认为债权人的举证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邮件电报上没有催收债务内容,则应认定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如债务人举证证明债权人的邮件或电报不存在催收内容,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3)债权人既没有举证证明债务人收到邮件或电报,也不能举证证明邮件或电报内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认定债权人举证不足,不能作为认定时效中断的证据。(4)债权人向债务人电报、信件催收,不等于向保证人催收,因担保法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故仅以债权人的举证即可证明是否导致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以上问题,既涉及实体法上对债权人主张权利行为的界定,也涉及到程序法上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证明力。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如果将邮局出具的收据证据效力绝对化,违反了证明规则。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分析,邮局出具的收据,并非是证明债权人的邮寄或电报内容的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这种间接证据具有推定的证明力。所谓推定的证明力,是指首先承认它是真实的,但同时允许另外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它。如果另一方向法庭举出了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真实的事实与证据上的相反,这时就推翻了这个证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不出充分的证据,不能否定它的效力,法院就采纳它。这种证据只能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后果,只有在对方不能举证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举证人的主张成立。所以证据链才能证明待证事实。 第三种情形不仅对债权人要求过于苛刻,同时也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债权人通过邮寄或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权,表明债权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正常情况下,邮件和电报应可以到达债务人,即使无法到达债务人,责任也不在于债权人,不应由债权人承担不能到达的法律后果。而且,从概率判断,债务人收到催收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没有收到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债权人所举的邮局出具载明催收内容的邮寄凭证能够证明债权人已经邮寄催款文书,而基于对邮政企业邮政服务的正常化合理信赖,应可推定该邮件到达债务人,此系证据的推定的证明力。所谓推定的证明力,是指首先承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真实,但相对方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则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因此,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邮寄催款文书的情况下,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文书到达债务人,除非债务人有证据推翻该事实。而且在债务人所留地址准确、邮政系统正常运转的通常情形下,债务人应为催收文书的持有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其应对邮件不具有催收内容负举证责任,如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 综合以上几方面的理由,如果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可以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应由对方举证证明该邮件或电报的内容并非催收债权。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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